青市监东川告〔2023〕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青海德道配送有限公司等360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详见拟吊销企业名单)。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以上未申报年度报告,经东川工业园区税务分局核查未进行纳税申报,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
拟对青海德道配送有限公司等360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详见拟吊销企业名单)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青海德道配送有限公司等360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青海德道配送有限公司等360户企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盛延蔚 李树洁
联系电话:0971-8229930
附件:拟吊销360户企业名单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