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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施行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新规成效初显

《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正式施行,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持续营造宽松便捷市场准入环境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办法》施行以来,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文件等便利化举措得到有效落实。

《办法》施行首月,全省已有70户市场主体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信息自动核验一致,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登记机关按要求在营业执照上住所(经营场所)后标注了“自主申报”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了自主申报承诺信息;12户个体工商户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了经营场所;6户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许可证书)上记载的场所信息直接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建立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地址库”,进一步提升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覆盖面,强化“一照多址”政策宣传和指导力度,方便市场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积极推动《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细,持续激发我省社会投资和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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