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该新规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强化监管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持续营造宽松便捷市场准入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和市场活力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便利准入。一是对涉及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凭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上记载的场所信息直接申请登记,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对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自主申报承诺书并作出相关承诺即可办理登记。二是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同一固定场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即可。
严守底线。一是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自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建房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不能提供自建房屋相关文件的,应当提交产权所有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二是允许城镇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明确了城镇住宅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将城镇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强化监管。一是登记机关应当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承诺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有关部门请求登记机关协助处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处理。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各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有关规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做到灵活运用,通过加大宣传解读工作,提升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的知晓度,同时,对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等信息化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新规顺利施行、落实落细。